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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各种质量管理制度最新最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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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筑业发展的要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令、法规,保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加强施工质量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工程施工切实把工程质量摆在经济工作的首位,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

第三条、贯彻建筑企业质量责任制,坚持“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原则,落实质量终身制。

第四条、工程质量检查监督及管理部门应独立履行质量检查、监督、控制、职责。各级人员必须支持质检部门和质检人员依章行使职权。

第五条、制度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内容以上级规定为准,各分公司、办事处、项目部依据本制度制定其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章公司各部门的质量责任制

第一条、公司总经理的质量责任:

1、公司总经理是第一质量责任者,对整个企业的工作质量、工程质量负全责。

2、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级政府制定的现行的方针、政策和各项法规。

3、合理设置管理机构,健全各级全面质量管理保证体系。

4、决策、审批公司质量管理方针、制度、各级责任制。

5、完善和加强企业质量管理的培训、教育体系

6、加强企业质量管理,强化质量意识,重视和支持质量否决权。

7、领导、组织、检查企业内的质量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完善持续改进措施。

8、掌握质量动态,协调各部门质量工作关系。

第二条、公司副总经理的质量责任

1、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始终把质量放在管理工作的首位。

2、执行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验收标准、企业标准。

3、制订公司的质量发展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4、负责落实制订公司质量责任制,公司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公司各级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5、领导和组织公司的质量管理检查工作。

6、加强质量管理,强化质量意识,支持和行使质量否决权。

7、掌握工程质量动态,领导质量预控,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8、对工程质量实行内控,协助总经理行使质量奖罚权。

第三条、总工程师的质量责任

1、制定和完善企业标准,并对企业质量技术工作进行具体组织、指导。

2、负责公司范围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的审批。

3、组织制订创优工程的工程质量计划,并针对目标加以落实,制订具体技术措施。

4、组织各项目广泛性的开展QC小组活动,通过职能机构使这项活动经常化。

5、制订公司确保工程质量若干规定,并组织实施。

6、负责组织对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7、加快企业技术进步,推广和应用工程建设新技术、新工艺。

第四条、质量处的质量责任

1、质量处是公司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部门。

2、认真收集贯彻执行国家、政府部门有关质量的法规、法令、条例及企业标准。

3、负责对公司范围内各基层单位承建工程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制止不按验收规范、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施工,有权按规定对基层单位根据施工现场质量的优劣提出奖罚意见。

4、参加质量计划、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的编制和质量问题监督整改、验收。

5、经常深入基层和施工现场,掌握和了解工程质量的动态,并帮助施工现场解决工程质量中存在的问题。

6、协助项目部开展“三检”工作。

7、及时向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总经理进行汇报,汇报全公司工程质量情况。

8、负责工程技术资料的检查、监督、归档和管理工作。

9、参加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10、正确做好公司内控评定,负责竣工项目的售后服务工作。

11、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开展QC小组活动。

12、对本公司施工工程中使用的监视和测量装置进行检查。

第五条、施工技术处的质量责任

1、施工技术处是质量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

2、负责指导并督促检查所属各工程公司、项目部认真执行国家规范、规程及有关规定。

3、负责开工报告的审批,督促抓好施工组织设计的实施、创优计划的实施、施工技术交底和过程控制。

4、监督生产执行情况,做好施工前准备。

5、参加直属项目部工程中间结构验收及竣工验收。

6、负责指导、督促、检查项目部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和预防措施,并予以落实整改。

7、协助公司开展QC小组活动。

8、管理职工学校开展运行,组织职工全员质量工作培训教育。

9、参加与支持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参加质量事故的处理。

第六条、总工程师办公室的质量责任

1、总工程师办公室是质量管理的重要部门。

2、负责指导并督促检查所属各工程公司、项目部及施工现场认真执行国家规范、规程及有关规定。

3、组织参加图纸会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

4、做好技术交底和技术措施工作。

5、负责统计技术在质量管理上的应用与培训。

6、对重大质量事故提出处理方案和技术性补救措施。

7、负责公司QC小组活动。

8、抓好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9、行使公司全面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建立公司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地运行。

10、负责公司质量体系第三方认证的组织工作,确保公司通过质量体系的复审和换证工作。

11、负责公司质量体系的宣传和培训,使公司全体人员了解和贯彻公司质量体系和各项管理标准。负责TQM工作落实。

12、负责策划、组织和实施公司管理评审和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对体系中存在的缺陷进行纠正和预防,并确保实施到位。

13、负责公司质量记录的控制和管理,使质量记录符合标准化和规范化要求。

14、编制公司年度质量计划和公司长期质量管理计划。

第七条、公司办公室的质量责任。

1、公司办公室是提供人力资源,保障职工生活,解决后顾之忧的部门。

2、合理安排各职能人员,搞好部门协调工作。

3、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促进工作质量的提高。

4、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丰富文化生活。

5、提供后勤服务。

6、对职工进行思想教育,提高觉悟。

7、组织职工进行岗位培训,技术培训,负责职工持证上岗及换证工作。

8、负责机关管理人员的培训,职称评定工作。

9、编制培训教育计划。

第八条、财务处的质量责任。

1、财务处是提供资金的重要部门。

2、建立、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公司财务收支活动管理工作。

3、负责工程项目成本核算工作,做好经济分析。

4、负责公司对外、对内资金的结算工作,加快资金周转。

5、负责公司员工工资,福利补贴的发放工作。

第九条、安全处质量责任

1、了解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并贯彻执行。

2、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实施应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以质量求安全。

3、根据工程的工程质量计划,正确把握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合理组织安全生产。

第十条、分公司经理、办事处主任的质量责任

1、分公司经理、办事处主任是企业基层质量管理的全面组织者。对管辖范围内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

2、贯彻上级精神,执行公司质量方针、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积极开展质量活动。

3、制定分公司、办事处的质量目标、质量计划。因地制宜制订分公司、办事处的质量管理各项制度、责任制。

4、健全质量管理机构,按要求落实设岗。

5、正确处理质量与进度的关系。确保工程质量合格率%,创优目标达到计划要求。

6、组织质量大检查,坚持质量一票否决制,严格实施质量奖罚。

7、积极推行QC小组活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

第三章质量管理

第一条、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质量综合考评,分公司、办事处对所属施工项目每月进行一次质量检查、评比。并建立质量责任制考核奖罚制度,对照质量奖罚制度严格奖惩。公司对分公司、办事处每半年检查考核一次。

第二条、施工项目必须配齐检测工具,并建立台帐,施工班组应做到对施工的内容全部进行实测实量,严格按内控指标检查验收。

第三条、做好图纸会审和设计技术变更联系工作,做好地基验槽、隐蔽工程验收及其它检查、验收,做好工程中间验收及单位工程综合质量验收。其中,地基与基础、主体分部和竣工工程质量验收必须报公司核定。

第四条、公司实施创优工程目标管理。工程开工后15天内由项目部会同分公司工程质量管理部门根据合同要求及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创优目标,由项目负责人制订创优计划和措施,经公司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后统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各分公司(办事处)创优计划报公司备案。公司各级质量管理部门应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严格执行规范标准,加强对质量人员的指导、培训,提高业务素质,维护质量人员的威信,真正做到有责、有权。

第五条、公司、分公司、办事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学习国家颁发的有关法规和政策,传达、贯彻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学习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邀请有关专家和领导进行技术讲座和指导等。

第六条、各级质量管理部门应充分考虑可能造成质量问题的因素和环节,做好控制和协调工作,将质量事故消灭在萌芽中。

第七条、公司要严格项目开工审批制度。工程合同签订后,项目部必须按公司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填写开工报告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一式四份,送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再送相关部门审批,符合要求后方可正式开工。未经审批或审批不合格私自开工的,以违章施工论处。单位工程开工前要进行技术交底,做好图纸会审工作,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明确施工顺序、质量要求及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八条、坚持“三级质量检测制度”,对检测结果及时做出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质量统计分析,持续改进工程质量。

第九条、单位工程应挂牌施工,接受社会监督,施工现场应设置计量器具,并做好混凝土、砌筑砂浆的原材料过磅工作。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应经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检验验收合格报监理认可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单位工程各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进行书面技术交底,技术交底质量要求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对于采用新结构、新工艺的项目,技术交底中要详细说明,施工时要先做样板,验收合格后再全面铺开。对分包工程必须有书面的技术交底,并应督促分包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分项和分部的施工交底。

第十一条、对技术素质差、工程(产品)低劣的班组和有关人员,质量员有权采取必要处罚措施,对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采取制止、纠正、停工整改、罚款直至辞退。

第十二条、建立质量例会制度,把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交流,群策群力,搞好工程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试块、试件、材料的取样、制作、养护、送检必须按规定执行由专人负责,送检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遵守真实、有效的原则,不弄虚作假,试验结果要及时报告项目技术负责人。

第十四条、做好细部处理工作及成品保护工作。单位工程进入装饰阶段后,施工技术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制订有关细部处理和成品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提高观感质量和整个单位工程质量的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前15天上报公司质量部门,进行质量内部预检,对预检中发现的质量弊病,项目部必须及时进行整改,并进行复验。

第十六条、积极开展TQC活动,抓好全员质量意识教育,严格执行建设集团质量奖罚制度和质量内控指标,做好质量预控。

第四章技术交底

第一条、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后,项目经理在开工前召集项目全体施工管理人员召开施工组织设计交底会议,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介绍工程特点、难点、主要施工方法、施工进度、施工平面布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其它项目管理措施以及现场规章制度等。

第二条、技术交底应结合具体操作部位细致、全面地进行,同时以书面形式交底,要求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并具有针对性。不同部位、不同工艺、不同工种、季节性施工均要分别予以交底,并要有交底人、被交底人,单位工程负责人签字。

第三条、针对特殊工序要编制有针对性的作业指导书,每个工种,每道工序应进行各级技术交底。各工种班组长接受交底后,应组织工人进行认真讨论,保证施工意图正确无误地得到贯彻。

第四条、未经技术交底的分部分项工程不得任意施工。

第五章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

第一条、隐蔽工程应在施工班组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项目部有关质量管理人员组织检查验收。检查内容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和设计文件要求;原材料规格、型号、数量、部位及实测合格率。对不符合规范要求、企业标准要求和设计文件要求的,由施工班组限期整改,并通过复检。

第二条、在项目部有关质量管理人员检查合格的基础上,通知业主和监理公司组织检查,对不合格项由施工班组限期整改,并通过复检。

第三条、按有关规定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到场验收的部位,由监理公司通知和安排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监理公司开具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同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第四条、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由施工员(技术员)填写,参加验收的责任人员签字(设计、监理、业主、施工),并加盖公章,重要分部或特殊部位的验收还需有隶属单位工程管理部门盖章,并由资料员存入工程技术档案。

第六章技术资料

第一条、各项技术资料应按国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要求整理,省内项目部必须使用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编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检查用表。其它省市使用的施工质量验收检查用表应符合当地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单位工程技术资料应做到及时、全面、真实、准确、有效。项目材料员应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材料质保单。项目资料员应及时收集、整理、汇总有关资料。

第三条、单位工程竣工后,技术资料应符合相应要求后才能交付验收,每一检验批验收时,须提供质保书、试验报告单、自检记录、技术复核记录给质量员,并在自检人员签字的基础上才能验收。整理的资料(包括格式、页面、书写、签章、装订等)应符合归档要求。

第四条、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竣工后30日内交公司质量处审查存档,分公司、办事处负责监督和协助项目部做好技术资料检查归档,合格后上交公司质量处,未设分公司、办事处的项目,由项目部直接上交公司质量处审查。

第五条、上交公司的资料需原件,必须装订成册,建立总分目录,厚度控制在40mm以内,并装入档案盒。装订采用线绳三孔左侧装订,装订时必须剔除金属物。

第六条、所有竣工图应加盖竣工图章,不同幅面的工程图纸应按《技术制度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3—89统一折叠成A4幅面图标栏露在外面。

第七条、总包单位应及时检查、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工程技术资料,总承包范围内所有资料必须一同上交公司存档。

第七章材料管理

第一条、材料采购必须在合格材料供方名录内采购,当生产急需时,应经项目经理或工程技术负责人批准、签字允许后方可在名录外采购。

第二条、项目部对工程材料、设备等物资的送货单位进行核对,确认物品规格、数量、验收证件,检查外观质量,填写并保存进货验收记录。

第三条、对需要复试的材料(如钢筋、水泥等)按照有关规定取样送法定检测单位进行试验,样品试件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技术规定,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物资设备按照《不合格/不符合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第四条、入库材料应由有关责任人和仓库保管员负责入库验收。验收内容为材料的类别、型号、规格、数量以及采购物质的合格证明等。

第五条、现场堆放材料应符合规定要求,做到堆放整齐,保护良好,并做好产品标识和检验状态标识。

第六条、易燃易爆物品应有专门仓库、专人保管登记领用。

第八章回访和质量保修

第一条、各分公司、办事处组织对本单位上年度竣工的单位工程进行回访和顾客满意度的检测、分析、改进,并做好记录,上报公司质量处存档。顾客的意见、投诉的处理应作好记录。

第二条、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必须派人处理。对顾客的投诉,在接到投诉后三天内必须进行回访和服务,上门实地察看,并落实必要的人、财、物。

第三条、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四条、凡属保修期外的工程维修,应根据实际情况与顾客商洽,落实维修经费后,由分公司、办事处派专人进行修理。

第九章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一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必须及时如实上报,不得隐瞒,并上报质监站及有关部门及时处理解决。

第二条、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公司组织人员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一式二份,公司、项目部各留存一份。

第三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公司应立即向建设集团汇报,并填写《重大质量事故报告表》一式三份。事故发生后,公司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相关部门要协助工程部门开展工作,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章创优目标及奖惩

第一条、优质工程奖励

1、工程质量获得国家“鲁班奖”,奖励万元。

2、工程质量获得省(直辖市)级优质工程奖(如浙江省钱江杯),奖励1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奖励不超过40万元。

3、工程质量获得地市级优质工程奖(如金华双龙杯,杭州西湖杯,嘉兴南湖杯),奖励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工程质量获得县(县级市)级优质工程奖,奖励3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5、工程主体质量获得省(直辖市)级优质结构工程奖,奖励1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6、工程主体质量获得地市级优质结构工程奖,奖励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2万元。

7、同一只工程的质量按最高奖计算,同一类别不重复累计;主体结构工程优质与竣工工程质量奖可重复计算。

8、工程质量受上述规定以外的特殊奖,视具体情况参照奖励。

9、参与受奖工程分项施工的应在文件中有明确参建单位,参与施工的奖励为上述奖励的1/5计。

10、受奖工程均以颁奖主管部门的文件为准。

11、获得装饰优质工程奖励,按规模大小,受奖级别参照奖励。

第二条、省市大检查通报的奖罚

1、在省(直辖市)级质量大检查中通报表扬(有企业冠名)的工地,奖励元。

2、在地区(地级市)级质量大检查中通报表扬(有企业冠名)的工地,奖励元。

3、在省(直辖市)级质量大检查中通报批评的工地,罚款000元。

4、在地区(地级市)级质量大检查中通报批评的工地,罚款元。

5、上述同一通报中,质量与安全双重表扬的,奖励按一项计;质量与安全双重批评的按条文重复罚款计。

第三条、新闻曝光的罚款

1、受新闻电视台曝光批评的工地每次罚款00元。

2、受报纸曝光批评的工地每次罚款00元。

第四条、技术资料和保修管理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一套技术原件应在一个月内上交公司存档,如未上交,按每平方米4元计算押金,年终结算时给予预扣,一年结算一次。

2、每年上交资料截止时间为次年一月十日。

3、由于项目部原因,资料不能上交公司存档,押金作罚款处理。项目部不予经济决算。

4、竣工工程必须按照公司质量保修制度进行保修,如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回访保修,资料押金、保修金不予返还,项目部不予经济决算。

第五条、工程质量奖励基金的奖罚

1、根据公司责任承包书或合同,质量奖励基金按照工程总造价的0.5%提取,奖罚按决算总造价计算。

2、内控评定按观感70%,平时检查30%考虑汇总,按项目的得分分档返回或罚款。

3、本奖罚单独实施,不包括大检查奖罚和平时罚款。

第六条、质量管理处罚

1、项目部无项目部的质量管理制度,罚款0元。(必须包含图纸会审、设计修改、技术交底、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和审批、工序交接、质量检查评定、质量奖罚、质量例会、工程实体检验检测、总包对分包质量管理、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制度)

2、项目部无详细的质量计划,罚款元。

3、项目部质量员、资料员无证上岗,各罚款元。

4、项目部与分包无质量责任书,罚款元。

5、施工用的测量计量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性检定的,每一件(项)罚款元;施工现场缺测量计量工具,每一件(项)罚款元。

第七条、施工质量问题处罚

1、钢筋表面严重生锈,有油渍、漆污每处罚款元。钢筋安装不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每一个(处)罚款元。

2、混凝土现场搅拌没有挂级配牌或无过磅及记录,罚款元。混凝土施工缝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留置,每处罚款元。拆模试块不是同条件养护的每组罚款元。混凝土试块有多余或空白,每组罚款元。

3、防水混凝土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埋设件处渗漏,每处罚款元。

4、现浇结构构件截面尺寸偏差不符合规范规定的,每处罚款元。

5、砌筑砂浆拌和时不挂牌或不按设计配合比,每发现一次(处)罚款50元;如以上两种情况同时发现,每发现一次(处)罚款元。

6、砌体工程的砂浆饱满度抽查三组,其中一组或一组以上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元处理。

7、砌体不按规定留拉结筋,或拉结筋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罚款50元。

8、砌筑时发现干砖上墙,罚款元。

9、承重墙体使用断裂小砌快,每处罚款元;小砌快未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的,每处罚款元;施工时所用的小砌快产品龄期未到28天的,罚款元。

10、构造柱处砌体未按规定留马牙槎,每处罚款50元。

11、砖墙上留置洞口宽度超过30cm未设过梁板或过梁搁置长度小于MM,每处罚款50元。

12、阳台砖墙和扶手与墙体的连接部位未按规定采取可靠的连接措施,每处罚款50元。

13、除门洞口外,对厕所四周隔墙下口未按规定做砼翻口且高度小于mm的,每处罚款元。

14、地坪严重起壳、起裂、起砂面积大于cm2,每处罚款50元。

15、凡踢脚线空鼓长度超过30cm,每处罚款30元。

16、多空砖上安装门窗樘用射钉固定的,每樘罚款50元。

17、铝合金、塑钢门窗边框渗水,每处罚款50元。

18、管道后墙面未粉刷或严重不平,每发现一处(间)罚款50元。

19、外墙面砖、室内瓷砖、地砖起壳空鼓面积超过1m2,每处罚款50元。

20、屋面、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渗漏不论范围大小,每处罚款元。

21、墙体表面留置水平沟槽或横向开槽不符合规范规定的,每处罚款元。墙身开槽没有用机械切割,每处罚款元。

22、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未做防护栏杆,每处罚款元;防护栏杆高度小于1.05米,每处罚款元;防护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米高度内留空的,每处罚款元。

23、窗台高度低于0.80米未做防护措施的,每处罚款元。

楼梯梯段净宽小于1.10米的,每跑罚款元;楼梯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小于梯段净宽的,每处罚款元;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净高小于2.00米的,每处罚款元;梯段净高小于2.20米的,每跑罚款元。

24、明装大、小便污水管滴漏水,每处罚款元,地漏周边渗漏和穿接板套管处渗漏每处罚款元。其他管道接楼滴漏水每处罚款50元。

25、埋地管道未做护理处理,每处罚款元。金属管道埋地未做防腐处理,每处罚款元。水平沟槽或横向开槽,每处罚款元。墙身每处罚款元。

26、管架和风管支架制作时,下料、钻孔有电焊气割,槽钢支架、门型支架制作时没有采用45°拼缝焊接,每处罚款50元。

27、支架安装前没有按规范要求进行除锈刷漆的,每个(条)罚款50元。

28、排水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出现无坡或倒坡,每处罚款元。

29、管道穿过墙壁和楼板没有规范要求设置套管,每个(处)罚款50元。

30、卫生器具和地漏水封高度小于50㎜,每个罚款50元。

31、管道穿过结构伸缩缝,抗震缝及沉降缝敷设时,没有按规范要求采用柔性连接,每处罚款元。

32、严禁对镀锌钢管进行焊接,每发现一处罚款元。

33、水泵安装时进出口的变经管没有使用偏心大小头,每个罚款元。

34、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厚度小于2MM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35、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线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金属导管内,每发现一处罚款元。

36、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另(PEN)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具有标识,每缺一盏罚款元。

37、扦座接线不符合规范规定连接,每只罚款50元。

38、金属电缆桥架的接地(PE)或接零(PEN)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罚款50元。

39、配电箱、盒、桥架安装不使用机械开孔,每个(处)罚款元。

40、防排烟系统柔性短管的制作材料必须使用不燃材料,否则每处罚款元。

41、资料中的各责任人签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罚元。

42、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未经监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参加并盖章的罚元。

43、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罚款元。

44、检验批、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材料报验等要求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的项目,如未按规定实施的每项罚款元。

45、试块的取样留设未按规定执行的每项罚元。试块的强度评定不合格的罚元。试块的强度出现3次(含)以上的不符合要求的每次罚元。

46、钢筋原材料的质保单不符合要求的每项罚50元;抽样复试未按规定执行每项罚元。

47、焊接接头复试未按规定执行的每项罚元。

48、水泥的质保书收集及复试报告未按规定执行的每项罚元。

49、结构承重的砌体材料未经规定复试而使用的每次罚元。

50、防水材料未按规定复试的每种罚元。

51、装饰工程(如幕墙工程)关于安全使用功能的复试未按规定执行的每项罚元。用于室内的石材未做放射性试验,用于室内吊顶门窗等工程中的人造板材未做甲醛含量试验,用于幕墙石材未做弯曲强度试验,铝塑复合板未做剥离强度试验及幕墙各种材料的相容性试验的各罚元。

52、原材料、试件等造成先使用后复试既成事实的每项罚元。

53、混凝土浇捣无坍落度检查及记录或检查不符合要求,罚款元。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无测温记录或记录不符合要求的,罚款元。

54、住宅采用的电度表、水表、热量表按规定应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计量检定证书。如无每项罚款元。

55、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测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测验,每缺一项罚款元。

56、通风管道无漏光检测,每缺一项罚款元。

57、给水管道竣工后,没有对管道进行冲洗和消毒,每项罚款元。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条、本《制度》凡遇与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有冲突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条、本《制度》经公司、分公司、办事处办公会议通过,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

XXX建设有限公司

二0二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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